(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使用专用体检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1)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