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 |
事项名称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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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法定实施主体 |
浙江省教育厅 |
实际实施主体 |
宁波市教育局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处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和义路129号) |
咨询电话 |
(0574)87191191 |
审批层级 |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
审批关联部门 |
本部门单独审批 |
|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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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行政许可目录第22条,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网站备案手续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一、由各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在开通前,须向省教育厅办理前置审核手续;三、举办经营性网站、网校,需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四、省教育厅电化教育办公室为教育类互联网站(校)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手续的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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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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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 |
| 申报条件内容 |
1.申请非经营性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性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
3.申请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必须是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申办业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机构,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4.申请举办“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 教学层次为高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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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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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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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内容 |
(1)申报表(格式样本);
(2)申办机构概况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资金情况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4)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收费标准等);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6)如申请经营性业务的,需提交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7)申请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还应提供与申请业务具有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有效证明,所申请业务的开办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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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申请表 (范本)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办人受理→相关处室初审→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负责复审→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须经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省教育厅审核批准→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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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监管措施 |
日常检查 举报监督 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