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门户网站
 教科网邮箱   用户名: 密码:
繁體中文 ENGLISH 网络导航 教育博客 网站导游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网上办事 | 互动交流 | 教育之窗 | 191东方教育 | 校园安全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 | 表格下载 | 网上预审 | 教育百问 | 在线办理 | 办事查询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表格下载
网上预审
教育百问
在线办理
办事查询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项目

内容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教育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处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和义路129号)

咨询电话

(0574)87191191

审批层级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

本部门单独审批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条件

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内容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

申报材料

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内容

1、学校申请报告;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3、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表格下载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民办学校校名审批表范本

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受理→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局长审定→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批后监管措施

年检年审 日常检查 举报监督 公示

关于教科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网管信箱 | 帮助指南 | 隐私声明 | RSS | 网站地图
 
您是第 位访客     宁波市教育局主办 Copyright © nbedu.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0500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