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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

项目

内容

事项名称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法定实施主体

浙江省教育厅、宁波市教育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处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和义路129号)

咨询电话

(0574)87191191

审批层级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

本部门单独审批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个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第4号令)第22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2.《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5号令)第56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第60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3.《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浙教基〔2008〕70号)。

申报条件

依据的条款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申报条件内容

符合《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的幼儿园均可申报相应的等级

申报材料

依据的条款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浙教基〔2008〕70号)
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报告;
2、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表格下载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范本

办理流程

批后监管措施

跟踪督查 随机抽查 日常检查 举报监督 复核复验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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