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事项名称 |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3 |
法定实施主体 |
宁波市教育局 |
4 |
实际实施主体 |
宁波市教育局 |
5 |
责任处室 |
政策法规处 |
6 |
垂直层级 |
浙江省教育厅、宁波市人民政府 |
7 |
横向层级 |
单独审批 |
8 |
申请人种类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
9 |
法定期限 |
申请筹设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为3个月(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为3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期限 |
50个工作日 |
11 |
收费情况 |
无 |
12 |
收费依据 |
无 |
13 |
收费标准 |
无 |
14 |
年检情况 |
无 |
15 |
设定依据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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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及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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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18 |
申报材料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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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
20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教育局受理-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设置须经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发文、颁发办学许可证、公告-送达申请人。 |
21 |
咨询/联系电话 |
87183376,87186097 |
22 |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
主动公开 |
2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2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25 |
审核程序 |
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设置须经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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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处室)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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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间 |
夏令时间:早上8:30~11:30 下午:14:00~18:00
冬令时间:早上8:30~11:30 下午:13:30~17:30 |
28 |
信息索引号 |
330200-004-B05010-20080125-2 |
29 |
表格下载 |
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核准、备案)表 |
30 |
许可投诉 |
(1)本岗位责任人:吴玲凤、周慧芬、周以生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余处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投诉电话:87191191
(4)网上投诉:http://www.nbedu.gov.cn/wsbs/jdts.asp
(5)投诉时限:半年
(6)投诉反馈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电话等;5个工作日内告知。 |